【以案说法】装修公司中途“跑路”该怎么办?

编辑:小编 日期:2024-08-30 18:52 / 人气:

  陆先生购买了位于文山市某小区的房屋。2021年,陆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胡先生房屋装修工程。装修款为38万元,款项分三次支付,开工前一周支付50%,验收后3日内支付45%,竣工验收合格后四日内支付5%。一方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若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损失。

  签订合同后,陆先生陆续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款的95%共计36万元,某装修公司先后雇请两批工人进行施工。截至2022年10月,某装修公司仅完成部分吊顶和部分墙体瓷砖,剩余约80%的装修项目未施工。后装修公司停止施工,陆先生已无法联系上公司负责人和现场施工人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装修款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陆先生和某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某装修公司未按工期完成装修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公司因经营异常被列入了失信名单,且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双方之间的的装修合同无继续履行现实可能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陆先生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予支持。

  考虑到装修公司已完成了部分吊顶和部分墙体瓷砖,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予扣除。合同明确约定了各分项装修价款,法院在扣除了完成的项目价款后,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剩余装修工程款,并由某装修公司承担违约金。

  近年来,装修合同纠纷逐渐增多,装修承包方“跑路”、工期延误、装修材料以次充好、装修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并不少见,消费者选择装修承包方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装修团队的资质、信誉及相应注册资金,还可以通过网络查看承包方有无诉讼纠纷,澳门新葡澳京登录尽量选择已成规模或有较好口碑的装修承包方。选择装修承包方时,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好验收、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若遇到问题可及时与装修承包方书面结算,协商解除合同,并注意留存好结算协议与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以便日后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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